受文者:台北市長郝龍斌
副本受文者: 總統 馬英九
行政院長 陳冲
立法院長 王金平
監察院長 王建瑄
內政部長 李鴻源
文化部長 龍應台
台北市副市長陳雄文
台北市政府法務局長蔡立文
台北市都發局長 丁育群
台北市建管處長王榮進
台北市商業處長黃以育
台北市衛生局長林奇宏
台北市環保局長吳盛忠
台北市警察局長黃昇勇
台北市師大社區生活環境改善專案小組行動召集人林萬發
台北市議會議長吳碧珠
台北市議會副議長周柏雅
台北市議會國民黨團書記長歐陽龍
台北市議會民進黨團總召集人陳碧峰
台北市議員 李新
發文者:師大三里里民自救會
主旨:請台北市政府確守法規和行政分際,保障市民居住環境,勿自 陷「模糊法規、斲喪公義、背棄市民」之困境,重蹈文林苑之覆轍。
敬啟者,
爾來中央文化部動用公帑撥交台北市文化局,為所謂音樂展演業者「 健診」,實則踰越職權、越俎代庖,更見斷章取義、削足適履,斧鑿 斑斑,無所遁形。不禁令人懷疑,意圖假市府之手,變非法為合法, 為少數違法業者護航,置多數市民福祉權益於不顧。不但是項莊舞劍 、更而是借刀殺人。懇請市府主政當局謹守法規和行政權責的分際, 切勿甘為馬前卒,受其蒙蔽、任其操弄,自陷「違反法規、斲喪公義 、背棄市民」之困境,重蹈文林苑之覆轍。
一、 易經賁卦彖辭曰:「剛柔交錯,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觀乎天 文,以察時變;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所言「人文化成」,或正 可用來闡釋何謂「文化」;西方傳統的看法則普遍認為,「文化」應 包括人的價值、信仰、道德、理想、藝術等因素。文化部不思移風易 俗,教化國人,以提昇國人的正向價值觀、造就富而好禮的社會,卻 汲汲於涉入觀光、娛樂的枝微末節,把「文化」降格成為「供消費」 的「商品」,把「文化」部門降格成為以金額計價的「產業」主管。 若然,大可設定為經濟部屬下的「文化產業局」了。卻又不妥,環觀 台 灣各種產業,產值更大的所在多有,卻沒有特設電子產業局、化工產 業局、設計產業局或零售產業局等等,若專為所謂文化產業設一個主 管單位,或更顯得是不倫不類。新設文化部所為何事,請總統和行政 院長作出解釋,以解民惑。
二、 排隊、守序是文明社會的表徵,是台灣引以為傲的「好文化」,文化 部不去發揚推廣公共場所的秩序、禮讓,更無視火車站原來應有的機 能在於提供旅客購票、候車、進出來往的空間,竟然帶頭提倡在火車 站大廳裡尬舞,侵犯交通部的職權範圍不說,干擾交通設施機能、破 壞公共秩序,妨礙旅客權益,所為何事?同樣的道理,文化部侵犯台 北市的職權範圍,無視「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的明文 規範(參見下列第三條),竟而明目張膽,企圖為那些在住宅區或第 一種商業區作「台上開唱表演、台下開懷暢飲」的違法違規『娛樂業 者』開脫(不論如何巧立名目,稱之為「音樂展演空間」或是「li ve house」,其本質不變,就是表演「娛」人、復又供人飲酒作「 樂」的「『娛』『樂』業」,容有疑義?難不成要稱之為文教業還是 集體心理治療業?唱的人是周杰倫、余天或是豬哥亮,或是所謂的業 餘歌手、地下樂團,造成的環境衝擊有何不同?經營的本質又與pu b何異?和住三、商一區居民「日常生活之所需」又何涉?)。「歌 」「舞」昇平,聚眾喧嘩、譁眾取寵,何有益於人文化成、民心、生 計?又與「文化」何涉?至於動支公帑,來為違法業者研議解套,更 受爭議;而耽誤市府其他局處依法行政,直可稱之為干政亂紀;主管 登門和違法業者唱和,脅肩諂笑、相濡以沫,卻無暇去關懷、了解四 鄰受害居民之苦狀災情,此等倒行逆施,何止有辱官箴,直可訴諸輿 論清議和柏台針砭了。以上各點,請文化部作出解釋。
三、根據前述「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一章第四條之 四、八、九、十、十一條,…第三種住宅區…「為維護中等之實質居 住環境水準,供設置各式住宅及一般零售業等使用」,…第一種商業 區…「供住宅區日常生活所需之零售業、服務業及其有關商業活動之 使用」。只有…第三種以上的商業區才包含…「為供地區性之零售業 、服務業、『娛樂業』、批發業及其有關商業活動之使用」。這些L ive House業者在住三、商一區域裡的作為,已明顯屬於非法。縱容 不法業者漠視法規、破壞政府威信,干擾國人生活起居,台北市政府 身為主政者,無可推諉。復又根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 例」第九十五條之一,…本自治條例各使用分區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 ,市政府認為有發生「違反環境保護法令或有礙公共安全、衛生、安 寧或公共利益之虞者」,得禁止之…。該等業者的營業以及其觀眾、 酒客,飲食男女,種種脫序行為,破壞環境、騷擾四鄰,長期以來製 造噪音、菸害,在室內、室外、樓梯間裡、公園、街道等共場所徹夜 喧嘩、拋棄垃圾、隨處大小方便,違反多項法律規範,受害居民痛不 欲生,舉發何只千百次!市府各局處各行其是、無所作為,何曾「禁 止之」?致使亂像叢生,無所改善,而今更因文化局秉持文化部意旨 ,橫生枝節,造成各局處躊躇觀望,聲稱要待文化局或文化部為所謂 的音樂展演重新定義、分類歸組,所謂「正名」者乎。違法事實具在 ,改一個名字就不一樣了嗎?或是說分類歸組未定,就任其違法亂紀 了嗎?假設有一種新的毒品,不叫「安非他命」而叫「安非『你』命 」,在市面流傳,請問主政者是要先取締禁止,以保護人民、維護秩 序,還是先任其流傳,慢慢研擬名稱、定訂法規,再作定奪?至於訂 定惡法,鼓勵違法業者「回饋」即可就地合法之說,直可比之於黑道 收取保護費、政府販售犯罪執照。憑什麼政府收錢,就可以讓犯法者 繼續犯法,讓受害市民繼續受害?若此法可行,地勇公司大可「回饋 」,繼續汙染環境,叫周圍老百姓去承受身心戕害了,林益世都要自 嘆不如也!請市府及都發、商業、衛生、環保、公安 、公共秩序等相關各局處,作出說明。有法不執,或是任由法規細則 和總則互為扞格,舞文弄墨、以文害義,玩法弄法,更請立法院、市 議會、市府法務局等作出解釋。
謹此
師大三里里民自救會 會長劉振偉敬上
內政部長 李鴻源
文化部長 龍應台
台北市副市長陳雄文
台北市政府法務局長蔡立文
台北市都發局長 丁育群
台北市建管處長王榮進
台北市商業處長黃以育
台北市衛生局長林奇宏
台北市環保局長吳盛忠
台北市警察局長黃昇勇
台北市師大社區生活環境改善專案小組行動召集人林萬發
台北市議會議長吳碧珠
台北市議會副議長周柏雅
台北市議會國民黨團書記長歐陽龍
台北市議會民進黨團總召集人陳碧峰
台北市議員 李新
發文者:師大三里里民自救會
主旨:請台北市政府確守法規和行政分際,保障市民居住環境,勿自
敬啟者,
爾來中央文化部動用公帑撥交台北市文化局,為所謂音樂展演業者「
一、 易經賁卦彖辭曰:「剛柔交錯,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觀乎天
二、 排隊、守序是文明社會的表徵,是台灣引以為傲的「好文化」,文化
三、根據前述「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一章第四條之
謹此
師大三里里民自救會 會長劉振偉敬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