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8日 星期一

《雲和小生活》師大三里(古風里、龍泉里、古莊里)生活圈文化地圖地方報

來正式和大家介紹一下──我們將以「師大生活圈多元發展組織」的名義來進行師大三里社區報的編輯,也獲得文化局師大生活圈社區安居補助計畫的補助(但還是只補助了全部預算的30幾%)。

我們將以文化地圖及文史的角度進行五期社區報的編撰,一個月一期,各有不同的主題,每期發行量為5000份。

我們希望能為這裡的變遷留下點有意義的記錄,也要提醒大家台灣對於住商混合法令的過時、與政府的施政瑕疵,是如何能毀掉這個極具特色的地方── 一個文化的共同體,而這也可能會發生在每個人的家園中。

最後期許透過社區報的發行,能讓更多人知道這裡的過往,和發生的事情。喚起更多居民的社區參與,以為契機,弭平住商衝突,大家一起好好討論這裡未來的樣貌。

想更深入了解,或是加入我們一起幫忙的,請與我們連絡。


E-mail: yunhelife@gmail.com

2013年5月29日 星期三

自救會與北市府會議記錄解密

今天要來公佈傳說中──師大爭議事件爆發後,自救會與北市府每兩周一次的開會記錄。

除事件剛爆發時的三場公聽說明會外,北市府後來又陸續與自救會進行了18次的閉門會議(我們有掌握到記錄的),時間從101年1月19日持續至101年12月24日。

從記錄中可以看到自救會儼如太上皇般地指示市政府施政,從商業處、建管處、產發局、都發局、消防局、警察局、區公所、文化局無不對其言聽計從。會中所及除了餐飲店、咖啡店、音樂展演空間,還包含了公園、師範大學、空地、停車場、攤販、衣物回收箱(?!)、懸掛五星旗(?!)、在私人空間舉辦的創意市集。自救會管天管地、包山包海,宛如中國的城管,管的比里長還多、管的比我們這些多數居民還大,但卻不見提及最該整頓、管理的,造成現在師大商圈亂象的服飾店問題。

而其中又多所著墨在「音樂展演空間業」的歸組、認定事宜,囂張、離譜至極,到底Live House是礙到你們什麼?就我這從出生就都住這的居民來說,完全不覺得音樂展演空間對這裡的居住環境又什麼不良的影響啊,相反的我還以我家旁邊有著孕育獨立音樂、豐富城市文化的音樂展演空間為榮。這樣的趕盡殺絕,不就是城市中的假中產,掃除與自己行為、價值觀相左的文化、族群的最佳寫照嗎?我們也許抽菸、也許喝酒、也許看似特立獨行、離經叛道,但我們遠比你們純真、善良,遠比你們深愛這片土地。

自救會瘋狂且囂張的行徑我們早有耳聞,看了這份會議記錄也不算意外,只是證實了那些傳言而已,現在師大商圈的改變,就是自救會造成的。在這邊要嚴厲質疑的是,市政府為何要對自救會言聽計從?師大三里里民自救會既沒正式立案,也非民選組織、沒有民意基礎,為何能左右市府施政?其中是否有什麼隱情?我們必須質疑──台北市政府是否有瀆職之嫌?還是說以後市民們看誰或哪家店不順眼,就可以組個自救會趕盡殺絕、指揮公權力運作?這種公權力為特定人士服務的現象,似乎是現在台北市政府的施政歸依啊。

毫無疑問的,在這次師大爭議事件中,台北市政府在處理住商混合產生的摩擦、問題上,做出了壞也最無能的示範。希望台北市政府能認真承認、檢視自己的施政錯誤,更負責任的傾聽各種聲音,積極、正確地來處理這片土地上的問題,最後還我們一個記憶中美好的家園。而每個人也都該關注這件事,因為下一個被摧毀的,可能就是你的心血、你的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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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記錄完整PDF檔請點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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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3日 星期三

自救會會長提告恐嚇案結果出爐

去年七月,我們偉大自救會的劉大會長收到了一位朋友於書店內轉送的文學名著「窺視者」,我們的大會長單憑書中情節有提及謀殺相關情節,便心生恐懼,對這位朋友提告恐嚇罪。而承辦檢察官也在未詳閱此書的狀況下,便對這位朋友提起了公訴。
現在審判結果已經出來了,就讓我們來看看精彩的判決書吧!

也不經讓我覺得劉大會長真的傲嬌天龍人的最佳寫照啊,這麼容易就心生恐懼啦,又或者是因為他自己做了什麼虧心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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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經同意轉載自本人Facebook

【裁判字號】 101,易,1073
【裁判日期】 1020322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10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O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 181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O宏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O宏居所在臺北市大安區溫州街即俗 稱「師大商圈」內,告訴人劉O偉則係「師大三里自救會」 會長,其二人原素不相識,然被告因偶然間見聞告訴人於電 視政論節目表達有關政府應如何管理師大商圈內店家之意見 ,被告僅因未能贊同,竟而對告訴人心生不滿,於民國101 年7月25日晚間7時許,在臺北市○○○路0段00巷0號「雅博 客」書店內,發現告訴人亦在該處,竟即基於恐嚇之犯意, 先在書店內購買「窺視者」一書,並囑咐委由不知情之櫃臺 店員稍後將該書轉交告訴人,旋即離去,嗣告訴人至櫃檯結 帳時,該店員即依指示交付前開書籍,然因未留下任何訊息 表明該書係伊所贈,該書內容又係講述與「謀殺」有關之情 節,告訴人對於竟遭不明對象留贈此書,甚感驚恐,顯已致 生危害於告訴人之安全,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 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 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 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 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 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 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 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 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 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 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 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 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 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且毋庸於判決理由內,特 別說明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980 、第476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院審理結果既認不能證明 被告犯罪,按上說明,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 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公訴人所指之恐嚇犯行,辯稱:伊認為 這本書的本質並沒有會讓人家懼怕的東西,這本書封面上有 說明這本書最大特色是什麼,沒有謀殺的細節過程,根本不 是謀殺小說,而是一本哲學小說,伊希望告訴人能重視這本 書的實質內涵,並使他心胸開闊一點等語。而公訴人認為被 告涉犯恐嚇犯行,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之指訴,及雅 博客書店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扣案之「窺視者」小說 1 本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被告有 罪之事實,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 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且 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 人均不致有懷疑,而得確信其為事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 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 時,尚難為有罪之認定基礎;另苟積極證據不足以為不利於 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 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 、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法第305條之 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 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 之旨於被害人而言。而所謂惡害通知,係指明確而具體加害 上述各種法益之意思表示,客觀上一般人皆認足以構成威脅 ,致接受意思表示者之生活狀態陷於危險不安之境,倘非具 體明確,即難認係惡害通知。又如僅以接受意思表示之一方 之主觀感受為準,亦有悖於法律之安定性,從而對被害人為 惡害之通知,是否使被害人心生畏怖,應依個案具體事實審 酌主、客觀情形全盤判斷,不得僅憑被害人自稱心生畏怖, 即遽以該罪相繩。

五、經查:
(一)被告曾在政論節目看見告訴人陳述師大商圈處理的意見, 其於上開時、地看見告訴人,有在書店內購買「窺視者」 一書,委請櫃臺店員將該書轉交給告訴人後即離去,嗣告 訴人至櫃檯結帳時,該店員即依指示交付前開書籍等情, 為被告所坦認,且經告訴人於偵、審時陳述明確,並有雅 博客書店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附卷可稽,及該「窺視 者」小說1本扣案可資佐證,此部分事實,可堪認定。
(二)檢察官以告訴人收受該書籍後,就此於偵查中指陳:伊翻 了一下內容,是關於謀殺之類的小說,加上伊擔任師大三 里自救會的會長,要求政府依法取締非法營業的店家,造 成這些店家對伊不滿,也常收到他們對伊不利的言詞或文 件,所以這本書伊認為是含有「我知道你是誰、我知道你 住在哪裡、我在跟蹤你、窺視你」等意涵,伊感到害怕, 且家裡還有長輩跟小孩,對他們安全感到擔心等語,認為 被告有恐嚇危害安全的行為。然依該書內有關「淺介《窺 視者》兼論新小說」所載:…霍格里耶刻意違反傳統小說 寫法…打亂線性敘事,抽離故事主線,省去可作為小說高 潮的姦殺過程,其次,他避開馬弟雅思的內心,所以讀者 對馬弟雅思的作案動機一無所知,然後,他集中火力書寫 那些看似無用的細節,馬弟雅思對繩子的看法、對海岸的 看法、對海鷗的看法等等,或者馬弟雅思究竟如何看待一 張弄得凌亂無比、鋪著紅色床罩的床等語;以及書內有關 「譯後記」所載:…書名窺視者,係指窺見馬弟雅思犯罪 ,卻又不予告發的于連而言,本書寫法也是重物不重人, 事物和行為的存在是主要的,人物和情節的連貫是次要的 ,所以往往從一個片段突然跳躍到另一個片段,有些人物 和情節沒有交代,給人以朦朧的感覺等語。可知該書並非 如告訴人上開所指在描述謀殺、跟蹤、窺視等情節,只是 以姦殺事件為背景,而著重在描述對其他事物的看法。可 見告訴人並未閱讀該書內容,其純係因先前處理師大商圈 事情,遭到他人相脅,以致本件收到被告的贈書時,在只 看到書名即與先前遭脅的事件相連結,才有上開所指之不 安全感受。此觀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所述:(你提到回去 有翻閱,是翻閱哪幾個部分讓你感覺到這本書是描述謀殺 、跟蹤?)內文伊沒有看,可能是網路還是伊去查這本書 的資訊才有這種感覺等語,更足以證明。是以被告贈書與 告訴人的行為外觀,既非明確而具體加害告訴人法益之意 思表示,按上說明,自難僅憑告訴人一己主觀感受,即遽 為被告有罪之認定。
(三)本件被告透過他人交付與告訴人的書籍,內容並非在描寫 兇殺,而主要是在描寫對事情的看法,已如前述,是此等 行為客觀上難認與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所稱之「將來惡害 通知」構成要件相符。再者,依被告書狀所載:…所謂窺 視者,不過就是一種過客狀態,小說主角賣手錶,經過小 時候村莊,以異鄉人角度就兇殺事件之經歷與思考過程, 告訴人以住家身分,案中窺視師大商圈店家,案中判斷與 匿名檢舉,都剛好跟主角身分及小說情節有點雷同,所以 伊選擇此書…此書內容完全沒有謀殺的殘忍過程,伊看過 ,不認為有任何的威脅與恐嚇性,才選擇此書贈送…本書 傳達之主要意旨並非謀殺,而如許多文學名著相同係為促 進自身對事物之廣闊思維等語。是以被告書狀所敘述該書 的內容,可見其確有閱讀過該書籍,而希望透過該書籍的 內容,向告訴人表達不同意見的想法,被告行為主觀上更 無恐嚇危害安全之惡意。

六、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所提上開證據,尚無法說服本院達於 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確信被告有罪之程度,本 院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被告 犯罪自屬不能證明,應為無罪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靜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蕭涵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葉宜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2013年1月27日 星期日

顛倒是非的師大三里社區發展協會要辦課後陪讀?

截圖來源:http://enews.url.com.tw/shida3cda/71538
關於由「師大三里里民自救會」衍生出的「師大三里社區發展協會」。
繼上次沒拿到文化局標案發表了氣到跳腳的聲明後,最近又看到令人瞠目結舌的社區報了。

維持一貫攻擊安居補助計劃小組的態勢,這次更企圖釋放錯誤訊息來誤導居民。

明明該小組有Blog也有Facebook,都清楚的載明了開放時間和連絡方式,也歡迎大家去聊聊、坐坐。「師大三里社區發展協會」卻在社區報中散佈該基地平日不開放的錯誤訊息,還公佈e-mail將炮火指向魯貴顯老師。

而這種公佈電話、e-mail等技倆,也是自救會要集中火力檢舉時一貫的作風(從鄰近派出所、三里里長、師大各處室到教授、各政府部門─文化局、商業處、都發局─、到私人企業─Yahoo商圈服務、uniqlo─都曾淪陷),目的就是發動鬥爭要其旗下魁儡拚命打電話、拚命寄信去檢舉、騷擾。

此等顛倒是非,只會發動鬥爭清算如文化大革命般的人,居然還要開辦社區學童的課後陪讀?

各位居民們,你們放心嗎?

真擔心我的小小學弟妹啊!

2013年1月5日 星期六

師大三里居民來信

今天要來發佈日前收到的居民來信。

誠如文章所見:這裡除了自救會外,還是有不同的居民聲音的!
文中所期盼的也是我們正在努力的!還請認同我們理念的朋友,不吝來信表達您的看法跟聲音。

也請大家持續關注和支持我們的後續活動,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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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大里民支持安居樂業 呼籲協商對話

您好

我們是師大三里不同於以劉振偉為首自救會的里民 非常感謝貴部落格對本區發展關心 針對自救會訴求 我們這些絕對不在少數的居民表示尊重 不過台北市府對本地區只採取處罰記點制 而不積極介入協調規劃 任由居民和商家自力救濟 形成對立 其處理態度和做法 實在令人無法相信是我們大力支持的郝政府 更甚者 市府以行政能量為由 單僅處理師大商圈 同一套土管法規則卻刻意忽略其他夜市商圈 顯已行政失能 令人匪夷所思 既然要以師大模式來處理全北市類似問題 就應積極處理 但遺憾的是只見罰單檢舉不斷 卻未見市府認真解決問題

我們合理懷疑市府是否為了要保住其選票票倉優勢 而要犧牲師大商圈 任由某些居民肆無忌憚地利用市府投訴熱線或公家人力 以大量舉報商家等方式達成其打壓的目的 如此 難道不是浪費國家資源和公帑 且其手段霸道且自以為是或別有目的不得而知 但可確認的是 這種方式絕無益於本地區良性發展 只會造成兩敗俱傷或更不堪局面

有鑑於此 我們盼望與其他里民發展共識 去除對立氣氛 以良善為出發點進行溝通協調 主動邀請專業組織和學者專家規劃本區短中長期發展 期盼里民店家共同打造優質安居樂業環境

我們誠心呼籲市政府積極促成協調對話 這是本地區許多居民心聲所願 我們要的是和諧 而不是對立 市府絕對有責任和義務來幫助我們

師大三里居民

2012年12月3日 星期一

「師大生活圈多元發展組織」正式成立

今天要跟各位報告一個消息:

從七月底至今,我們一群關心師大生活圈的朋友成立了本部落格。除了定期的發文關注這塊土地,透過幾次小型的會議討論,與更多的朋友串聯;乃至從網路走向實體,舉辦了兩次探討師大生活圈在地文化的工作坊(「師大社區」是什麼?「空間的記憶」)。

為了延續與凝聚所有討論和關注的動能,由還我優質師大生活圈部落格、還我優質師大生活圈Facebook(暫時關站)、不要殺了師大路部落格,三大平台發起與集結,於今日正式成立「師大生活圈多元發展組織」。

我們是由居民、在地店家、居民身兼商家、師大學生組成,當然還包含了很多關心這裡的朋友。我們是以溝通、協調者自居,提供一個開放的平台,散播多元、正確的訊息,闡述這裡的歷史文化和正在發生的故事。我們始終認為師大生活圈的發展與問題,應該由生活在這片土地上的人們一起討論、協商、共同決定前進的方向──無論是設籍定居的里民、租屋的房客、擁有房產的房東、在這工作生活的人、商家,當然也包括師大的全體師生。

我們後續將不定期舉辦各式活動、製作各種文宣,訴說這塊土地的故事和最近發生的事。期許喚醒與加深社區的公民參與度,透過各式專業組織、學者的諮詢與協助,整合這裡現有的各式組織,由所有生活在這片土地上的人一起討論、解決現在的問題,決定未來的方向。

藉此做為居民、商家與政府間的橋梁,讓政府正視這裡的問題,以宏觀、長遠的角度來解決這裡的問題、規劃師大生活圈的發展。也希望能為台灣住商混合、都市發展轉型過程中面臨的問題與摩擦,提供另一種溝通、解決的管道與可能。

我們維持一貫開放與透明的中心思想,歡迎各位的批評指教與建議。也歡迎認同我們,想關心、對這片土地付出的人一起加入我們!

有任何問題與想法請來信至:Dontkillshida@gmail.com

謝謝!

2012年11月15日 星期四

師大三里社區發展協會聲明

先大概說明一下,「師大三里社區發展協會」其實就是「師大三里里民自救會」為了拿台北市政府文化局的《師大生活圈社區安居補助計劃》這個標案,相關人士去立案登記的正式團體。

其實看完我不太清楚他想表達什麼,是質疑還只是發牢騷?意思是你北市府居然膽敢不把這標案給我們?
有判斷力的人現在應該都看的出來:你們並不代表多數居民(應該定義為生活、連結在這片土地上的人),只是為了個人利益,將自己的價值觀強加於這個地方的一群人。將師大生活圈的社區整合營造,交給你們去做社區文化掃除改造,你說有可能嗎?

我認為自救會乃至該協會不必悻悻然,以我們與
安居補助計劃小組的接觸,他們目前就是開放的第三方態度,希望將資源、人力引介到這個社區,開啟溝通的機制與平台,也將以客觀的立場來重現本社區的文化以及近來的變遷與事件。如果自救會自居居民正統,何不大方的去與其接觸、對談?還是你們只想要該筆補助計畫的錢?


也再次呼籲所有生活在這片土地上的人:惡者之所以為惡,就是因為善者的袖手旁觀。現在有著絕佳對話發展的可能,社區的樣貌應該由大家一起決定,站出來表達你的聲音吧!

有任何想法或意見想表達,或想了解更多,請來信給我們(dontkillshida@gamil.com),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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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件者: Julie Lin <shida3cda@gmail.com>

日期: 2012年11月15日上午9:43
主旨: 師大三里社區發展協會聲明(台北市政府招標疑點叢叢)
收件者: Shidahood Self Help Association <team.shidahood@gmail.com>
「師大三里社區發展協會」聲明2012.11.15

雙子星之外,台北市政府招標疑點叢叢

 我們輸了,輸得心不甘、情不願,但看到雙子星標案,我們揣想著另幾家努力的廠商,輸給了一家被評為空殼的廠商,我們得到了答案,在「一切合法」、「可接受公評」的答覆之外,台北市政府如何把玩標案,如何利用外表看來「一切合法」的手續達成一己的政治目的

 我們參加的是台北市政府文化局的《師大生活圈社區安居補助計劃》,此一計劃的源頭,稍有新聞意識的人都能了解,是為了師大社區從去年到現在為抗議非法商家引發的紛爭,是為了師大社區的「安居」,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其實就是「和諧」。從政治人物的角度來看,不論問題能否解決,只要「和諧」,對政治人物來說,就代表大功告成。只要找個白手套,自己聽不到聲音,就算功德圓滿,至於合法與否、是非善惡,乃至於社區發展的方向,就乾脆「完全外包」,「完全不負責」了。聽來似曾相識乎?夢想家、放煙火,不都是這樣幹的嗎?

《師大生活圈社區安居補助計劃》的執行,理當先描繪社區未來發展的願景方向,然後在這個願景方向之下,鼓勵社區居民參與,延引專家學者或其他專業資源協助,產生個別專案,付諸執行。滾動發展,持續提升動能,帶動社區居民,積極參與建設社區的公民社會活動。

這裡面分成兩個層次:「整體願景方向的策略層次」,和「個別專案的規畫和執行層次」。前者著重發展的策略,有如政府的政務官;後者著重執行的技術面,有如政府的事務官。且問:《師大生活圈社區安居補助計劃》的主導,是應該交給身為居民、了解切身需求和問題的居民志工團體「發展協會」,還是交給拿錢辦事、出售舉辦活動技術來營取私利的粉紅豹?我們不反對在個別專案活動的項目裡,以合理的價格延引專業技術提供機構,譬如策展、公關公司,來協助執行,賺取他/她該賺的合理報酬。但是我們要問,無論政府層級、項目規模大小,作為「政務」,對整體成敗負責,可以這樣外包嗎?這是主政者和公民之間如何協力謀求整體社會最大幅利的嚴肅議題,怎麼可以外包呢?蓋一棟大樓、修一條公路,可以開標外包,國政、市政可以外包給新加坡、美國、或是韓國政府嗎?如果不行,「師大生活圈社區安居」這麼嚴肅的專案,怎麼可以外包給營利企業粉紅豹呢?身為外來的營利企業,能期待他/她作出什麼深入的了解、切身的擘劃,擔負什麼成敗的責任嗎?

 且不論此一初衷的揣度是否正確,我們(師大三里社區發展協會,下稱「協會」)也願意藉著這個機會,利用可用的資源,整合社區共同意識,試著尋找出一個社區安居、和諧的漸進方案,與台北市政府的目的相符,因此參與了標案。但其結果,卻與雙子星標案一樣令人瞠目結舌。

其間過程之離譜,暫且不表,得標者是一個私人、以文化策展為主業的「營利單位」-「粉紅豹文化事業公司」,而依據計劃,此公司將必須「強化社區居民的自主與參與之社區營造活動」、「協調運用外部資源擴大社造活動影響層面」。我們懷疑,此一外來的「策展公司」是否有此能力完成這些「社區營造」。

 我們的擔心,不只在公帑被濫用,「公評」找不到資料、沒有標準,過程瞞天過海、無法查核,更關心的是,師大社區的未來,能就這樣外包給一個短期專案的營利機構來作決定嗎?在目前社區居民與違法商家之間,本應扮演裁決者角色的台北市政府,始終企圖扮演調停者、躲在安全的後方,看著居民與非法商家在媒體版面上對峙。

我們因此要問:市政府到底意欲何為?你的政治目的是什麼?你對師大社區的未來想像是什麼?為何在處理《師大生活圈社區安居補助計劃》時,手段如此粗糙不堪?

 和雙子星標案一樣,此前,面對協會的質疑,市府以「一切合法」搪塞,但稍具常識的人都知道,一切都不合理,但我們也知道,市政府不會認錯,仍會堅持「一切合法」,好的,那麼我們的下一步,就是睜大眼睛看,看一個搞策展的公司如何整合社區居民,看一個玩弄標案的市長如何進軍凱達大道,我們看著!

聯絡人:林小姐(師大三里社區發展協會)
電郵:shida3cda@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