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茶餘飯後的贈書提告事件又有下文了,
今天三月一審判決無罪後,檢察官竟然又上訴了?
最近上訴結果出來了:上訴駁回,不得上訴!
讓我們來看看審判書吧。
不過為什麼檢察官和劉會長要這麼堅持起訴跟上訴呢?真是令人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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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2,上易,1052
【裁判日期】 1020709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105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志宏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
度易字第1073號,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8135 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居所在臺北市大安區溫州街即俗
稱「師大商圈」內,告訴人甲○○則係「師大三里自救會」
會長,其二人原素不相識,然被告因偶然間見聞告訴人於電
視政論節目表達有關政府應如何管理師大商圈內店家之意見
,被告僅因未能贊同,竟而對告訴人心生不滿,於民國101
年7 月25日晚間7 時許,在臺北市○○○路0 段00巷0 號「
雅博客」書店內,發現告訴人亦在該處,竟即基於恐嚇之犯
意,先在書店內購買「窺視者」一書,並囑咐委由不知情之
櫃臺店員稍後將該書轉交告訴人,旋即離去,嗣告訴人至櫃
檯結帳時,該店員即依指示交付前開書籍,然因未留下任何
訊息表明該書係伊所贈,該書內容又係講述與「謀殺」有關
之情節,告訴人對於竟遭不明對象留贈此書,甚感驚恐,顯
已致生危害於告訴人之安全,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5 條之
恐嚇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
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
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
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
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
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
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
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
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
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
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 年
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公訴人所指之恐嚇犯行,辯稱:我認為
這本書的本質並沒有會讓人家懼怕的東西,這本書封面上有
說明這本書最大特色是什麼,沒有謀殺的細節過程,根本不
是謀殺小說,而是一本哲學小說,我希望告訴人能重視這本
書的實質內涵,並使他心胸開闊一點等語。而公訴人認為被
告涉犯恐嚇犯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之指訴、雅
博客書店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扣案之「窺視者」小說
1 本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按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
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
,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而所謂惡害通知,係
指明確而具體加害上述各種法益之意思表示,客觀上一般人
皆認足以構成威脅,致接受意思表示者之生活狀態陷於危險
不安之境,倘非具體明確,即難認係惡害通知。又如僅以接
受意思表示之一方之主觀感受為準,亦有悖於法律之安定性
,從而對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是否使被害人心生畏怖,應
依個案具體事實審酌主、客觀情形全盤判斷,不得僅憑被害
人自稱心生畏怖,即遽以該罪相繩。
五、經查:
(一)被告曾在政論節目看見告訴人陳述師大商圈處理的意見,
其於上開時、地看見告訴人,就在書店內購買「窺視者」
一書,委請櫃臺店員將該書轉交給告訴人後即離去,嗣告
訴人至櫃檯結帳時,該店員即依指示交付前開書籍等情,
為被告所坦認,且經告訴人於偵、審時陳述明確,並有雅
博客書店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附卷可稽,及該「窺視
者」小說1 本扣案可資佐證,此部分事實,可堪認定。
(二)檢察官以告訴人收受該書籍後,於偵查中指陳:我翻了一
下內容,是關於謀殺之類的小說,加上我擔任師大三里自
救會的會長,要求政府依法取締非法營業的店家,造成這
些店家對我不滿,也常收到他們對我不利的言詞或文件,
所以這本書我認為是含有「我知道你是誰、我知道你住在
哪裡、我在跟蹤你、窺視你」等意涵,我感到害怕,且家
裡還有長輩跟小孩,對他們安全感到擔心等語,認為被告
有恐嚇危害安全的行為。然查『窺視者』一書,作者為「
霍格里耶」,於民國86年由「桂冠圖書公司」出版,「鄭
永慧」翻譯,依該書內有關「淺介《窺視者》兼論新小說
」所載:「五○年代初期,法國出現了一批寫小說的『新
新人類』:他們針對傳統巴爾扎克式的寫實主義指出批判
,認為人類的情境不斷在變,而描繪人類情境的小說當然
不能原地踏步,否則便會妨礙小說形式的更新,這批當時
法國文壇的『新新人類』。後來發展出來的小說便稱為新
小說。」、「其中霍格里耶的『窺視者』幾乎囊括了所有
新小說的特徵,相當具有代表性。」、「『窺視者』的情
節十分簡單:旅行推銷員馬弟雅思搭船回到故鄉去推銷手
錶,偶然得知13歲女孩雅克蓮單獨在海邊懸崖放羊;稍後
,馬弟雅思便騎車匆匆趕去海邊。到了中午,街上傳出雅
克蓮失蹤的消息。第二天,少女的屍體被村人發現。馬弟
雅思回到海邊,企圖找回他留下的三個煙頭;雅克蓮的少
年情人于連正好在附近徘徊。他向馬弟雅思出示撿到的煙
頭,暗示他曾目睹謀殺過程。但于連終究沒有告發馬弟雅
思;推銷員於是無事返家。」、「從故事的角度去看,『
窺視者』的複雜度似乎遠不及『戰爭與和平』。可是由於
霍格里耶刻意違反傳統小說寫法,使得故事撲朔迷離,蕪
雜無比。首先,他打亂線性敘事,抽離故事主線,省去可
作為小說高潮的姦殺過程,其次,他避開馬弟雅思的內心
,所以讀者對馬弟雅思的作案動機一無所知。然後,他集
中火力書寫那些看似無用的細節,馬弟雅思對繩子的看法
、對海岸的看法、對海鷗的看法等等,或者馬弟雅思究竟
如何看待一張弄得凌亂無比、舖著紅色床罩的床.... 如
此一來,原本簡單明瞭的故事立刻顯得曲折離奇,簡直是
『治絲愈棼』。有趣的是,『治絲愈棼』正是新小說刻意
求工的手法和結果」等語;以及書內有關「譯後記」所載
:「書名『窺視者』,係指窺見馬弟雅思犯罪,卻又不予
告發的于連而言,本書寫法也是重物不重人,事物和行為
的存在是主要的,人物和情節的連貫是次要的,所以往往
從一個片段突然跳躍到另一個片段,有些人物和情節沒有
交代,給人以朦朧的感覺。這種新的小說寫法,是否能夠
深刻地發掘事物的真實,找出一個人所未發現的客觀存在
的世界呢?還是僅僅反映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社會生活動
盪不安、變化多端,青年一代精神上的空虛與苦悶,因而
追求新奇與刺激呢?讀者閱讀這部小說以後,必然可以作
出自己的結論」等語。可知該書並非如告訴人上開所指在
描述謀殺、跟蹤、窺視等情節,只是以姦殺事件為背景,
而著重在描述對其他事物的看法。可見告訴人並未閱讀該
書內容,其純係因先前處理師大商圈事情,遭到他人相脅
,以致本件收到被告的贈書時,在只看到書名即與先前遭
脅的事件相連結,才有上開所指之不安全感受。此觀告訴
人於原審審理時所述:「(問:你提到回去有翻閱,是翻
閱哪幾個部分讓你感覺到這本書是描述謀殺、跟蹤?)內
文我沒有看,可能是網路還是我去查這本書的資訊才有這
種感覺」等語,更足以證明。況且,縱使被告自詡為「窺
視者」,然本書窺見馬弟雅思犯罪之于連,並未對犯罪者
馬弟雅思提出告發或有何加害行為;是以被告贈書予告訴
人的行為外觀,既非明確而具體加害告訴人法益之意思表
示,按上說明,自難僅憑告訴人一己主觀感受,即遽為被
告有罪之認定。
(三)本件被告透過他人交付予告訴人的書籍,內容並非在描寫
兇殺,而主要是在描寫對事物和行為的看法,已如前述,
是此等行為客觀上難認與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所稱之「將
來惡害通知」構成要件相符。再者,依被告書狀所載:…
所謂窺視者,不過就是一種過客狀態,小說主角賣手錶,
經過小時候村莊,以異鄉人角度就兇殺事件之經歷與思考
過程,告訴人以住家身分,案中窺視師大商圈店家,案中
判斷與匿名檢舉,都剛好跟主角身分及小說情節有點雷同
,所以我選擇此書…此書內容完全沒有謀殺的殘忍過程,
我看過,不認為有任何的威脅與恐嚇性,才選擇此書贈送
…本書傳達之主要意旨並非謀殺,而如許多文學名著相同
係為促進自身對事物之廣闊思維等語。是以被告書狀所敘
述該書的內容,可見其確有閱讀過該書籍,而希望透過該
書籍的內容,向告訴人表達不同意見的想法,在客觀證據
上,並不足以證明被告行為主觀上有何恐嚇危害安全之惡
意。
六、綜上所述,本件依公訴人所舉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
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有罪之程度,自不足證明被告有
刑法妨害自由犯行。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
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上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意旨,應
認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審經詳細審理後,認公訴人所
提證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對被告為無罪之判決,經核
其認事用法、證據之取捨,均已詳為敘明,並無不合,檢察
官上訴,仍執原有證據認被告涉犯妨害自由罪嫌,自難使本
院形成被告有上開犯行之心證,應維持被告無罪之判決,檢
察官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啟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彭政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