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6日 星期五

自救會會長提告恐嚇案上訴結果

各位朋友茶餘飯後的贈書提告事件又有下文了,
今天三月一審判決無罪後,檢察官竟然又上訴了?
最近上訴結果出來了:上訴駁回,不得上訴!
讓我們來看看審判書吧。
不過為什麼檢察官和劉會長要這麼堅持起訴跟上訴呢?真是令人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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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2,上易,1052
【裁判日期】 1020709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105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志宏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
度易字第1073號,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8135 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居所在臺北市大安區溫州街即俗
稱「師大商圈」內,告訴人甲○○則係「師大三里自救會」
會長,其二人原素不相識,然被告因偶然間見聞告訴人於電
視政論節目表達有關政府應如何管理師大商圈內店家之意見
,被告僅因未能贊同,竟而對告訴人心生不滿,於民國101
年7 月25日晚間7 時許,在臺北市○○○路0 段00巷0 號「
雅博客」書店內,發現告訴人亦在該處,竟即基於恐嚇之犯
意,先在書店內購買「窺視者」一書,並囑咐委由不知情之
櫃臺店員稍後將該書轉交告訴人,旋即離去,嗣告訴人至櫃
檯結帳時,該店員即依指示交付前開書籍,然因未留下任何
訊息表明該書係伊所贈,該書內容又係講述與「謀殺」有關
之情節,告訴人對於竟遭不明對象留贈此書,甚感驚恐,顯
已致生危害於告訴人之安全,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5 條之
恐嚇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
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
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
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
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
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
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
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
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
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
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 年
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公訴人所指之恐嚇犯行,辯稱:我認為
這本書的本質並沒有會讓人家懼怕的東西,這本書封面上有
說明這本書最大特色是什麼,沒有謀殺的細節過程,根本不
是謀殺小說,而是一本哲學小說,我希望告訴人能重視這本
書的實質內涵,並使他心胸開闊一點等語。而公訴人認為被
告涉犯恐嚇犯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之指訴、雅
博客書店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扣案之「窺視者」小說
1 本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按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
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
,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而所謂惡害通知,係
指明確而具體加害上述各種法益之意思表示,客觀上一般人
皆認足以構成威脅,致接受意思表示者之生活狀態陷於危險
不安之境,倘非具體明確,即難認係惡害通知。又如僅以接
受意思表示之一方之主觀感受為準,亦有悖於法律之安定性
,從而對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是否使被害人心生畏怖,應
依個案具體事實審酌主、客觀情形全盤判斷,不得僅憑被害
人自稱心生畏怖,即遽以該罪相繩。
五、經查:
(一)被告曾在政論節目看見告訴人陳述師大商圈處理的意見,
其於上開時、地看見告訴人,就在書店內購買「窺視者」
一書,委請櫃臺店員將該書轉交給告訴人後即離去,嗣告
訴人至櫃檯結帳時,該店員即依指示交付前開書籍等情,
為被告所坦認,且經告訴人於偵、審時陳述明確,並有雅
博客書店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附卷可稽,及該「窺視
者」小說1 本扣案可資佐證,此部分事實,可堪認定。
(二)檢察官以告訴人收受該書籍後,於偵查中指陳:我翻了一
下內容,是關於謀殺之類的小說,加上我擔任師大三里自
救會的會長,要求政府依法取締非法營業的店家,造成這
些店家對我不滿,也常收到他們對我不利的言詞或文件,
所以這本書我認為是含有「我知道你是誰、我知道你住在
哪裡、我在跟蹤你、窺視你」等意涵,我感到害怕,且家
裡還有長輩跟小孩,對他們安全感到擔心等語,認為被告
有恐嚇危害安全的行為。然查『窺視者』一書,作者為「
霍格里耶」,於民國86年由「桂冠圖書公司」出版,「鄭
永慧」翻譯,依該書內有關「淺介《窺視者》兼論新小說
」所載:「五○年代初期,法國出現了一批寫小說的『新
新人類』:他們針對傳統巴爾扎克式的寫實主義指出批判
,認為人類的情境不斷在變,而描繪人類情境的小說當然
不能原地踏步,否則便會妨礙小說形式的更新,這批當時
法國文壇的『新新人類』。後來發展出來的小說便稱為新
小說。」、「其中霍格里耶的『窺視者』幾乎囊括了所有
新小說的特徵,相當具有代表性。」、「『窺視者』的情
節十分簡單:旅行推銷員馬弟雅思搭船回到故鄉去推銷手
錶,偶然得知13歲女孩雅克蓮單獨在海邊懸崖放羊;稍後
,馬弟雅思便騎車匆匆趕去海邊。到了中午,街上傳出雅
克蓮失蹤的消息。第二天,少女的屍體被村人發現。馬弟
雅思回到海邊,企圖找回他留下的三個煙頭;雅克蓮的少
年情人于連正好在附近徘徊。他向馬弟雅思出示撿到的煙
頭,暗示他曾目睹謀殺過程。但于連終究沒有告發馬弟雅
思;推銷員於是無事返家。」、「從故事的角度去看,『
窺視者』的複雜度似乎遠不及『戰爭與和平』。可是由於
霍格里耶刻意違反傳統小說寫法,使得故事撲朔迷離,蕪
雜無比。首先,他打亂線性敘事,抽離故事主線,省去可
作為小說高潮的姦殺過程,其次,他避開馬弟雅思的內心
,所以讀者對馬弟雅思的作案動機一無所知。然後,他集
中火力書寫那些看似無用的細節,馬弟雅思對繩子的看法
、對海岸的看法、對海鷗的看法等等,或者馬弟雅思究竟
如何看待一張弄得凌亂無比、舖著紅色床罩的床.... 如
此一來,原本簡單明瞭的故事立刻顯得曲折離奇,簡直是
『治絲愈棼』。有趣的是,『治絲愈棼』正是新小說刻意
求工的手法和結果」等語;以及書內有關「譯後記」所載
:「書名『窺視者』,係指窺見馬弟雅思犯罪,卻又不予
告發的于連而言,本書寫法也是重物不重人,事物和行為
的存在是主要的,人物和情節的連貫是次要的,所以往往
從一個片段突然跳躍到另一個片段,有些人物和情節沒有
交代,給人以朦朧的感覺。這種新的小說寫法,是否能夠
深刻地發掘事物的真實,找出一個人所未發現的客觀存在
的世界呢?還是僅僅反映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社會生活動
盪不安、變化多端,青年一代精神上的空虛與苦悶,因而
追求新奇與刺激呢?讀者閱讀這部小說以後,必然可以作
出自己的結論」等語。可知該書並非如告訴人上開所指在
描述謀殺、跟蹤、窺視等情節,只是以姦殺事件為背景,
而著重在描述對其他事物的看法。可見告訴人並未閱讀該
書內容,其純係因先前處理師大商圈事情,遭到他人相脅
,以致本件收到被告的贈書時,在只看到書名即與先前遭
脅的事件相連結,才有上開所指之不安全感受。此觀告訴
人於原審審理時所述:「(問:你提到回去有翻閱,是翻
閱哪幾個部分讓你感覺到這本書是描述謀殺、跟蹤?)內
文我沒有看,可能是網路還是我去查這本書的資訊才有這
種感覺」等語,更足以證明。況且,縱使被告自詡為「窺
視者」,然本書窺見馬弟雅思犯罪之于連,並未對犯罪者
馬弟雅思提出告發或有何加害行為;是以被告贈書予告訴
人的行為外觀,既非明確而具體加害告訴人法益之意思表
示,按上說明,自難僅憑告訴人一己主觀感受,即遽為被
告有罪之認定。
(三)本件被告透過他人交付予告訴人的書籍,內容並非在描寫
兇殺,而主要是在描寫對事物和行為的看法,已如前述,
是此等行為客觀上難認與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所稱之「將
來惡害通知」構成要件相符。再者,依被告書狀所載:…
所謂窺視者,不過就是一種過客狀態,小說主角賣手錶,
經過小時候村莊,以異鄉人角度就兇殺事件之經歷與思考
過程,告訴人以住家身分,案中窺視師大商圈店家,案中
判斷與匿名檢舉,都剛好跟主角身分及小說情節有點雷同
,所以我選擇此書…此書內容完全沒有謀殺的殘忍過程,
我看過,不認為有任何的威脅與恐嚇性,才選擇此書贈送
…本書傳達之主要意旨並非謀殺,而如許多文學名著相同
係為促進自身對事物之廣闊思維等語。是以被告書狀所敘
述該書的內容,可見其確有閱讀過該書籍,而希望透過該
書籍的內容,向告訴人表達不同意見的想法,在客觀證據
上,並不足以證明被告行為主觀上有何恐嚇危害安全之惡
意。
六、綜上所述,本件依公訴人所舉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
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有罪之程度,自不足證明被告有
刑法妨害自由犯行。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
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上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意旨,應
認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審經詳細審理後,認公訴人所
提證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對被告為無罪之判決,經核
其認事用法、證據之取捨,均已詳為敘明,並無不合,檢察
官上訴,仍執原有證據認被告涉犯妨害自由罪嫌,自難使本
院形成被告有上開犯行之心證,應維持被告無罪之判決,檢
察官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啟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彭政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2013年7月8日 星期一

《雲和小生活》師大三里(古風里、龍泉里、古莊里)生活圈文化地圖地方報

來正式和大家介紹一下──我們將以「師大生活圈多元發展組織」的名義來進行師大三里社區報的編輯,也獲得文化局師大生活圈社區安居補助計畫的補助(但還是只補助了全部預算的30幾%)。

我們將以文化地圖及文史的角度進行五期社區報的編撰,一個月一期,各有不同的主題,每期發行量為5000份。

我們希望能為這裡的變遷留下點有意義的記錄,也要提醒大家台灣對於住商混合法令的過時、與政府的施政瑕疵,是如何能毀掉這個極具特色的地方── 一個文化的共同體,而這也可能會發生在每個人的家園中。

最後期許透過社區報的發行,能讓更多人知道這裡的過往,和發生的事情。喚起更多居民的社區參與,以為契機,弭平住商衝突,大家一起好好討論這裡未來的樣貌。

想更深入了解,或是加入我們一起幫忙的,請與我們連絡。


E-mail: yunhelife@gmail.com

2013年5月29日 星期三

自救會與北市府會議記錄解密

今天要來公佈傳說中──師大爭議事件爆發後,自救會與北市府每兩周一次的開會記錄。

除事件剛爆發時的三場公聽說明會外,北市府後來又陸續與自救會進行了18次的閉門會議(我們有掌握到記錄的),時間從101年1月19日持續至101年12月24日。

從記錄中可以看到自救會儼如太上皇般地指示市政府施政,從商業處、建管處、產發局、都發局、消防局、警察局、區公所、文化局無不對其言聽計從。會中所及除了餐飲店、咖啡店、音樂展演空間,還包含了公園、師範大學、空地、停車場、攤販、衣物回收箱(?!)、懸掛五星旗(?!)、在私人空間舉辦的創意市集。自救會管天管地、包山包海,宛如中國的城管,管的比里長還多、管的比我們這些多數居民還大,但卻不見提及最該整頓、管理的,造成現在師大商圈亂象的服飾店問題。

而其中又多所著墨在「音樂展演空間業」的歸組、認定事宜,囂張、離譜至極,到底Live House是礙到你們什麼?就我這從出生就都住這的居民來說,完全不覺得音樂展演空間對這裡的居住環境又什麼不良的影響啊,相反的我還以我家旁邊有著孕育獨立音樂、豐富城市文化的音樂展演空間為榮。這樣的趕盡殺絕,不就是城市中的假中產,掃除與自己行為、價值觀相左的文化、族群的最佳寫照嗎?我們也許抽菸、也許喝酒、也許看似特立獨行、離經叛道,但我們遠比你們純真、善良,遠比你們深愛這片土地。

自救會瘋狂且囂張的行徑我們早有耳聞,看了這份會議記錄也不算意外,只是證實了那些傳言而已,現在師大商圈的改變,就是自救會造成的。在這邊要嚴厲質疑的是,市政府為何要對自救會言聽計從?師大三里里民自救會既沒正式立案,也非民選組織、沒有民意基礎,為何能左右市府施政?其中是否有什麼隱情?我們必須質疑──台北市政府是否有瀆職之嫌?還是說以後市民們看誰或哪家店不順眼,就可以組個自救會趕盡殺絕、指揮公權力運作?這種公權力為特定人士服務的現象,似乎是現在台北市政府的施政歸依啊。

毫無疑問的,在這次師大爭議事件中,台北市政府在處理住商混合產生的摩擦、問題上,做出了壞也最無能的示範。希望台北市政府能認真承認、檢視自己的施政錯誤,更負責任的傾聽各種聲音,積極、正確地來處理這片土地上的問題,最後還我們一個記憶中美好的家園。而每個人也都該關注這件事,因為下一個被摧毀的,可能就是你的心血、你的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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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3日 星期三

自救會會長提告恐嚇案結果出爐

去年七月,我們偉大自救會的劉大會長收到了一位朋友於書店內轉送的文學名著「窺視者」,我們的大會長單憑書中情節有提及謀殺相關情節,便心生恐懼,對這位朋友提告恐嚇罪。而承辦檢察官也在未詳閱此書的狀況下,便對這位朋友提起了公訴。
現在審判結果已經出來了,就讓我們來看看精彩的判決書吧!

也不經讓我覺得劉大會長真的傲嬌天龍人的最佳寫照啊,這麼容易就心生恐懼啦,又或者是因為他自己做了什麼虧心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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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1,易,1073
【裁判日期】 1020322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10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O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 181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O宏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O宏居所在臺北市大安區溫州街即俗 稱「師大商圈」內,告訴人劉O偉則係「師大三里自救會」 會長,其二人原素不相識,然被告因偶然間見聞告訴人於電 視政論節目表達有關政府應如何管理師大商圈內店家之意見 ,被告僅因未能贊同,竟而對告訴人心生不滿,於民國101 年7月25日晚間7時許,在臺北市○○○路0段00巷0號「雅博 客」書店內,發現告訴人亦在該處,竟即基於恐嚇之犯意, 先在書店內購買「窺視者」一書,並囑咐委由不知情之櫃臺 店員稍後將該書轉交告訴人,旋即離去,嗣告訴人至櫃檯結 帳時,該店員即依指示交付前開書籍,然因未留下任何訊息 表明該書係伊所贈,該書內容又係講述與「謀殺」有關之情 節,告訴人對於竟遭不明對象留贈此書,甚感驚恐,顯已致 生危害於告訴人之安全,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 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 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 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 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 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 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 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 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 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 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 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 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 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且毋庸於判決理由內,特 別說明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980 、第476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院審理結果既認不能證明 被告犯罪,按上說明,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 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公訴人所指之恐嚇犯行,辯稱:伊認為 這本書的本質並沒有會讓人家懼怕的東西,這本書封面上有 說明這本書最大特色是什麼,沒有謀殺的細節過程,根本不 是謀殺小說,而是一本哲學小說,伊希望告訴人能重視這本 書的實質內涵,並使他心胸開闊一點等語。而公訴人認為被 告涉犯恐嚇犯行,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之指訴,及雅 博客書店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扣案之「窺視者」小說 1 本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被告有 罪之事實,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 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且 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 人均不致有懷疑,而得確信其為事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 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 時,尚難為有罪之認定基礎;另苟積極證據不足以為不利於 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 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 、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法第305條之 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 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 之旨於被害人而言。而所謂惡害通知,係指明確而具體加害 上述各種法益之意思表示,客觀上一般人皆認足以構成威脅 ,致接受意思表示者之生活狀態陷於危險不安之境,倘非具 體明確,即難認係惡害通知。又如僅以接受意思表示之一方 之主觀感受為準,亦有悖於法律之安定性,從而對被害人為 惡害之通知,是否使被害人心生畏怖,應依個案具體事實審 酌主、客觀情形全盤判斷,不得僅憑被害人自稱心生畏怖, 即遽以該罪相繩。

五、經查:
(一)被告曾在政論節目看見告訴人陳述師大商圈處理的意見, 其於上開時、地看見告訴人,有在書店內購買「窺視者」 一書,委請櫃臺店員將該書轉交給告訴人後即離去,嗣告 訴人至櫃檯結帳時,該店員即依指示交付前開書籍等情, 為被告所坦認,且經告訴人於偵、審時陳述明確,並有雅 博客書店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附卷可稽,及該「窺視 者」小說1本扣案可資佐證,此部分事實,可堪認定。
(二)檢察官以告訴人收受該書籍後,就此於偵查中指陳:伊翻 了一下內容,是關於謀殺之類的小說,加上伊擔任師大三 里自救會的會長,要求政府依法取締非法營業的店家,造 成這些店家對伊不滿,也常收到他們對伊不利的言詞或文 件,所以這本書伊認為是含有「我知道你是誰、我知道你 住在哪裡、我在跟蹤你、窺視你」等意涵,伊感到害怕, 且家裡還有長輩跟小孩,對他們安全感到擔心等語,認為 被告有恐嚇危害安全的行為。然依該書內有關「淺介《窺 視者》兼論新小說」所載:…霍格里耶刻意違反傳統小說 寫法…打亂線性敘事,抽離故事主線,省去可作為小說高 潮的姦殺過程,其次,他避開馬弟雅思的內心,所以讀者 對馬弟雅思的作案動機一無所知,然後,他集中火力書寫 那些看似無用的細節,馬弟雅思對繩子的看法、對海岸的 看法、對海鷗的看法等等,或者馬弟雅思究竟如何看待一 張弄得凌亂無比、鋪著紅色床罩的床等語;以及書內有關 「譯後記」所載:…書名窺視者,係指窺見馬弟雅思犯罪 ,卻又不予告發的于連而言,本書寫法也是重物不重人, 事物和行為的存在是主要的,人物和情節的連貫是次要的 ,所以往往從一個片段突然跳躍到另一個片段,有些人物 和情節沒有交代,給人以朦朧的感覺等語。可知該書並非 如告訴人上開所指在描述謀殺、跟蹤、窺視等情節,只是 以姦殺事件為背景,而著重在描述對其他事物的看法。可 見告訴人並未閱讀該書內容,其純係因先前處理師大商圈 事情,遭到他人相脅,以致本件收到被告的贈書時,在只 看到書名即與先前遭脅的事件相連結,才有上開所指之不 安全感受。此觀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所述:(你提到回去 有翻閱,是翻閱哪幾個部分讓你感覺到這本書是描述謀殺 、跟蹤?)內文伊沒有看,可能是網路還是伊去查這本書 的資訊才有這種感覺等語,更足以證明。是以被告贈書與 告訴人的行為外觀,既非明確而具體加害告訴人法益之意 思表示,按上說明,自難僅憑告訴人一己主觀感受,即遽 為被告有罪之認定。
(三)本件被告透過他人交付與告訴人的書籍,內容並非在描寫 兇殺,而主要是在描寫對事情的看法,已如前述,是此等 行為客觀上難認與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所稱之「將來惡害 通知」構成要件相符。再者,依被告書狀所載:…所謂窺 視者,不過就是一種過客狀態,小說主角賣手錶,經過小 時候村莊,以異鄉人角度就兇殺事件之經歷與思考過程, 告訴人以住家身分,案中窺視師大商圈店家,案中判斷與 匿名檢舉,都剛好跟主角身分及小說情節有點雷同,所以 伊選擇此書…此書內容完全沒有謀殺的殘忍過程,伊看過 ,不認為有任何的威脅與恐嚇性,才選擇此書贈送…本書 傳達之主要意旨並非謀殺,而如許多文學名著相同係為促 進自身對事物之廣闊思維等語。是以被告書狀所敘述該書 的內容,可見其確有閱讀過該書籍,而希望透過該書籍的 內容,向告訴人表達不同意見的想法,被告行為主觀上更 無恐嚇危害安全之惡意。

六、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所提上開證據,尚無法說服本院達於 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確信被告有罪之程度,本 院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被告 犯罪自屬不能證明,應為無罪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靜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蕭涵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葉宜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